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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规划纳入地方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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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力规划纳入地方总体规划 |
因与地方规划衔接不畅,“十一五”期间,湖北省仅武汉市就有20多亿元电力投资项目难以落地。今后,这一困扰电力部门的难题有望成为历史。记者获悉,《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于近日施行,条例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各级城乡规划。
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欧阳万坤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针对电力企业所反映的电力设施“无处落地”等实际困难,条例单列“电力设施规划”一章,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主体是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并对规划制定的依据、程序以及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作出详细规定。 据悉,为保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顺利实施,条例对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公共管网等建设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用房和通道。 对于电力设施项目难落地的问题,湖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尹正民深有感触。“武汉电网‘十一五’规划建设220千伏变电站17座,实际上只建成了8座;规划建设110千伏变电站50座,实际上只建成了38座。20多亿元投资项目无法落地,造成武汉电网供电能力吃紧,局部地区供电可靠性不高。”尹正民表示,条例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尴尬。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指出,条例将有关企业标准上升为了法律规范,对电力建设规划作出专门规定,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律地位,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变电站(所)址及线路走廊形成规划黄线,有效纳入城乡规划的管控体系,将有力推动电力建设的有序展开,解决电力建设“无地”、“无走廊”的困境。 湖北省副省长段轮一表示,湖北省各级政府将按照条例,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各市州、县区、乡镇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谁的辖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做到领导、机构、制度、责任“四落实”,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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